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合肥刑事辩护律师 > 律师文集 > 毒品犯罪>正文
分享到:0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1、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否需要毒品鉴定

  1、有证据证明掺假明显的。

  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乱,应对其毒效、含毒量鉴定,并参考交易价格,决定适用的刑罚。

  3.对于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应进一步作成分鉴定,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 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 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 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如果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已规定了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释等规定适用刑罚;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有条件折算为海 洛因的,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 洛因的数量后适用刑罚。

  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或占有,就“持有”的表现形态而言,“持有”既可以表现为静态的占有、藏有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随身携带等动态的行为,“持有”的状态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